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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禁止到开放: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演变

我国的商业信用政策经历了从开放、禁止到再开放的演化过程。每次商业信用政策的变迁都有深刻的经济体制变迁因素。国家禁止商业信用政策造成信用制度结构的残缺,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,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运行。国家开放商业信用政策,促进了信用制度结构的完善,优化了商业信用的运行环境,拓展了实施宏观调控的另一条渠道。
一、禁止商业信用——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一次变迁
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“过渡时期”,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、发展以及转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,国家逐步形成了禁止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。

国家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实行利用与限制的政策。中国人民银行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票据给予承兑、贴现与重贴现,对私营工商业经营埠际货物运销开办押汇;允许国营经济对非国营经济预付货款、定金;允许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之间发生赊销赊购商业信用行为。但是,国家又试图限制非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发展,力图将其置于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之下,要求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间的商业信用,“必须商得银行同意,受银行监督”。

国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已酝酿禁止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政策。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《货币管理实施办法》,规定国营经济不得发展商业信用。为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性的金融管理体制,1954年国家从信贷、结算等方面制定了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措施。但是,短期内无法杜绝国营经济广泛存在的商业信用,国家决定逐步取消商业信用。

1955年国家大规模清理、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后,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,一直实行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。针对“大跃进”时期商业信用的再次泛滥,1959年6月1955年国家清理、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后,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,持续执行了严格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。国家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,体现于国务院的有关指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。从这些先后出台的文件中,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取消商业信用基本政策的发展脉络。

1955年国家全面清理国营经济单位的商业信用之后,在一段时期内商业信用受到抑制。但是,1958年兴起的“大跃进”给了商业信用再次泛滥的机会。“大跃进”时期,商业部门实行“大购大销”,为了完成“大购”任务,商业部门指山买石,指水买鱼,指树买果,指规划买商品,预付了大笔货款;为完成“大销”任务,商业部门赊销了大量商品。为纠正商业部门脱离国家计划购销商品行为,中央指示:“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的办法,必须坚决停止”。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又要求国营企业坚决贯彻执行“钱货两清”的原则,不得预收、预付货款,不得赊销商品。此后,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,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一直或明暗地存在。国家有关部门则一再重申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。1972年11月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发布《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》、1973年制定《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》、《关于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都严禁赊销商品、预付货款。到197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《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》、在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》,仍中,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单位不准相互拖欠;不准赊销商品;未经国家批准,不准预收预付货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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